成都ISO14000认证 环评和三同时环保验收行政许可证据的收集 |
发布时间:2016-5-16 0:00:00 |
成都ISO14000认证 环评和三同时环保验收行政许可证据的收集 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一对制度。环评制度是在建设/规划项目正式立项之前实施,为项目的正式立项、设计等提供依据。三同时制度是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通称三同时环保验收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属于三同时制度的内容,本文以下简称“竣工环保验收”)。 针对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获取哪些证据? b.凡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有要求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认证机构应收集受审核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尤其应关注一、二类环境风险的项目。 对于环保法颁布之前已建成的单位,是否需要受审核方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法颁布之后已建成的单位,如果受审核方也提供不出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时,如何把握?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3]174号《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的精神,认证机构在受理/一阶段审核时应关注受审核单位是否为近两年新建的;对于两年之前建的,应关注在两年之中是否有其他新项目或扩/改项目。如受审核方属于近两年内新建成的单位,或虽然属于两年前建成的单位但近两年内存在扩/改项目,必须提交环保局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否则不应受理或暂停审核。两年之前已建成的单位(包括1989年12月26日之前的单位)又不存在其他新项目或扩/改项目,不应要求受审核方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此时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受审核方是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监测是否达标。对于此种情况,为规避认证机构的风险,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提交地市级以上环保局出具的守法证明,特别是一类环境风险的组织。 如果受审核方属于近两年内新建或有扩/改项目并已投产,只提交了环保局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但提供不出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时,如何把握?我认为如果受审核方能够提供以下文件时,视情况可以通过认证:a. [ 关闭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