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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ISO14000认证 环评和三同时环保验收行政许可证据的收集

发布时间:2016-5-16 0:00:00

成都ISO14000认证 环评和三同时环保验收行政许可证据的收集

  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一对制度。环评制度是在建设/规划项目正式立项之前实施,为项目的正式立项、设计等提供依据。三同时制度是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通称三同时环保验收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属于三同时制度的内容,本文以下简称“竣工环保验收”)。

  针对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获取哪些证据?
如果老企业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是否要补做?老企业的时间如何界定?这是一些受理人员和审核员感到不好把握的问题,下面谈谈个人的认识和观点:
  (一)、建设项目(包括新、扩、该项目)
  1、应收集的证据
  
   (1)从行政许可审批的要求,认证机构在受理阶段/一阶段审核时应收集:
  a环保局对受审核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仅收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不能代表该项目是否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但是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查看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对于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重要环境因素等信息是非常有好处的。

  b.凡在环评批复文件中有要求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认证机构应收集受审核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尤其应关注一、二类环境风险的项目。
  
   (2)从环评、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的角度,认证机构除收集环保局对受审核方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文件外,审核期间还应收集:
  a.环保局对竣工环保验收批复中的有关要求,受审核方是否加以识别、落实;
  b.如审核期间受审核方正在进行其他新的或扩/改项目,应收集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同时设计、施工的证据。
  
  2、时间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首次对建设项目提出实施环评、三同时制度,因此认证机构收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应针对1989年12月26日之后的项目。

  对于环保法颁布之前已建成的单位,是否需要受审核方补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法颁布之后已建成的单位,如果受审核方也提供不出建设项目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时,如何把握?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3]174号《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的精神,认证机构在受理/一阶段审核时应关注受审核单位是否为近两年新建的;对于两年之前建的,应关注在两年之中是否有其他新项目或扩/改项目。如受审核方属于近两年内新建成的单位,或虽然属于两年前建成的单位但近两年内存在扩/改项目,必须提交环保局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否则不应受理或暂停审核。两年之前已建成的单位(包括1989年12月26日之前的单位)又不存在其他新项目或扩/改项目,不应要求受审核方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此时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受审核方是否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监测是否达标。对于此种情况,为规避认证机构的风险,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提交地市级以上环保局出具的守法证明,特别是一类环境风险的组织。

  如果受审核方属于近两年内新建或有扩/改项目并已投产,只提交了环保局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文件,但提供不出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时,如何把握?我认为如果受审核方能够提供以下文件时,视情况可以通过认证:a.
上报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应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且该报告的时间已达一个月以上;b.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是达标的(委托监测报告不能视为验收监测)。对于此种情况,审核组应在审核报告中提示下次审核时应关注环保局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意见。

  
  (二)、规划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实施)正式对规划项目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认证机构在对政府部门或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认证时,应对2003年9月1日之后的规划项目查收集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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